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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建设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11-19 09:49 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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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建设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做到量入为出,从严控制机关经费支出,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局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审批权限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工作由局计划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 局机关各项财务开支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和决算报告制度。局计财科根据财政批复的经费预算以及其他资金收入的预算编制局机关年度收入预算,并负责各项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经费开支实行局长审批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局机关经费支出报销,由计财科审核,局长审批。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经费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全省性的各类会议,主办科(室)、部门应提前将会议批文(通知)交给计财科,由计财科向市财政申请会议专款。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次年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的经费预算应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计财科,由计财科汇总编入年度预算。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须报局长审批。

第八条 购置专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以及公房、设备维修等费用开支,统一由办公室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由计财科编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财产物资购置管理

第九条 购置耐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申报政府采购,到货后由办公室验收并统一造册登记,使用科(室)、部门应有专人领用和管理。

第十条 购买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应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安排采购。采购时须由两人以上办理,由办公室验收后,方可登记入库。

未纳入年度计划,急需购买的专用物品,须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采购方式按前两款执行。

第十一条 购买专控商品,应报控购部门审批,并通过市政府采购办购买,采取转帐结算方式。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与其他单位经济往来,均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时,须经局计财科负责人同意。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收付凭证,确保手续齐全,符合规定,数额无误。

第十五条 支付现金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要及时结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六条 工资性资金支出须凭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并经计财科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日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凡属公款,不论数额多少,在下班前须存放在保险柜。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应根据出差时间、地点、预测旅差费开支数额认真填写借款凭证,经所在科(室)、部门同意,报局财务负责人批准。出差返回后,无特殊原因须在三日内结清。前帐不清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新借款。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费(含各种保险费、维修费、油料费、养路费、过路费等),应由经办人签名、局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按局财务审批程序报帐。

第六章 支票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支票,应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局计财科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宁德市区采购物品超过5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采购人员到外地购物只能带汇票或通过银行汇款,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过期支票。

第二十三条 支票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支票和印鉴应分开保管,若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议经费按以下标准限额开支:

一类会议[各县(市、区)局级领导参加的会议]按会议人数每人每天70元。

二类会议[各县(市、区)局级领导未参加的专业会议]按会议人数每人每天50元。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现行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今后若有变动,按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凡交会务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种资料(含会议材料、文件汇编等)委托外单位印制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订阅报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需要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及其它材料,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编报年度收支预算及年度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规定纪律,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监督、拒付。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帐簿要做到整齐、清晰,凭证摘要简明,科目使用得当,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局计财科认真执行年度预算,每年定期向局长报告或召开专题财务会议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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