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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19 09:49 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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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德市建设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和资金的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两种形式。招标办、房改办、房管所、村建站、城建监察支队、燃气管理站、市政管理中心、园林环卫管理中心由局计财科直接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推广新型建筑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等9家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第五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由计财科集中统一管理、调配,其任职资格由局计财科会同人教科审查,接受局计财科和所委派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六条 被委派在编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由其编制所在单位负责,享受与其编制所在单位同类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同等待遇。聘用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各被委派单位交纳。

被委派会计人员奖金、福利由局计财科集中统筹支付(具体办法、标准另定)。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建设局计财科备案。

第十条 采取预算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局计财科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转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主要依靠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受行政职能委托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推广新型建筑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证经费收入的前提下,其支出预算将参照各单位近三年来经费支出平均水平,结合当年实际(如增员、增资、物价、政策性因素等),经局计财科考评后予以核定上报,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

依靠提供技术服务且完全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经费来源的自取自支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图审中心),在保证经费收入的前提下,其支出预算可参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按照近三年支出平均水平提高5%-15%,经局计财科综合考评后予以核定,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对外投资,应报局计财科审查后呈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5千元以上的,应在购置前报局计财科审查。属专控商品的,经局计财科审查并按规定转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

凡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财产物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四条 凡有行政事业收费的局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局直属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六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支付大额资金必须实行报告制度,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局计财科负责对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向局计财科 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二十五天内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和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章后报局计财科。

第二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会计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应按规定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局计财科采取定期或抽查的形式,每年对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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