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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4-15 09:20 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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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166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 号)文件精神,有效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与闽政〔201611 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贷款本息。

  二、本市辖区内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不变。有条件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三、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鼓励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在制定购房补贴政策时,可对购买商业店面、办公用房类非住宅商品房给予一定奖励。

  五、鼓励开发建设精装修商品住房,因精装修部分增加造价所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由当地财政予以全额奖励返还给开发企业和购房人。

  六、建立房地产库存情况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县(市、区)和东侨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市住建局报送房地产库存情况和去化周期,市住建局汇总上报省住建厅、国土厅,并抄送市国土局。

  七、支持房企灵活促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对团购对象和农民、农民工购房予以一定幅度优惠,促进商品房销售。

  八、各县(市、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国土局、规划局、公积金管委会等单位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 号)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于201642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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