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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4月29日)

发布时间: 2021-05-12 15:14 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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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名称、条文内容及文号 索要单位 出具单位
1 未房改证明 申请人在异地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证明申请人在我市工作或落户期间未享受住房保障或房改待遇。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21号)“第三章申请和分配。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三)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各地房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各地房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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