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16-0306-2023-00148
  • 发文字号: 宁建行撤〔2023〕2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2023-11-08
  • 标    题: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 效 性: 有效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建行撤〔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1-08 15:16

  筑逸(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270K858)于2020年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我局于2020年2月11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并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你公司在申请该项资质过程中提交了技术负责人季峰(身份证号码:352************037)个人业绩“三明沙县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外装饰幕墙工程”。根据举报材料,经核查,季峰上述个人业绩不属实。你公司在申请资质过程中提交技术负责人虚假业绩的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宁建行撤告〔2023〕2号),2023年7月21日收到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书》,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许可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到我局审批科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镜台山路9号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住建局窗口,咨询电话:0593-2290572)。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