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发布时间: 2021-11-24 10:11 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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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办法)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2、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

  3、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4、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5、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市道路、隧道、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城建档案等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

  6、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作。

  7、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配合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

  8、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9、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材行业管理和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10、承担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11、承担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负责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的申报、保护和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12、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13、履行人才住房保障和全市市政建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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