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宁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1-04 10:27 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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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近年来越来越成为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行业监管的难点、矛盾纠纷的集中点。2021年、2022年,省、市纪委监委以及省住建厅聚焦群众普遍反映的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开展“点题整治”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市住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点题整治”工作,整治中发现我市公共收益管理工作存在很大不足,部分群众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了解什么是公共收益,大部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比较混乱,没有及时对公共收益进行公示,或公示的时间短、材料简单,有的财务账目不详实,以及未将公共收益及时存入专户等。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管理。

为建立健全宁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制度,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住建局结合实际,制定宁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宁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通过指导监督检查执法,使住宅小区建立公共收益专户,按季度做好公共收益公示工作,公共收益公示率达到100%,并做好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等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

实施细则共计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公共收益的管理公共收益的公示、监督检查和附则。其中公共收益的管理、公共收益的公示、监督检查、附则四章内容明确了公共收益管理的有关工作措施和处理争议的方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和依据,界定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主要内涵和管理原则,并明确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共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第三章公共收益的管理共十条,阐述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工作措施,细化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与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管理、移交管理、审计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内容,明确公共收益应单独开设账户和列账,做到收支两条线,业主大会、业委会未建立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号和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公共收益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鼓励有条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引入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实施公共收益的记账工作。

(四)第四章公共收益的公示共四条,明确公共收益的公示工作,要求公共收益管理方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公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主要方式、时限要求以及拒不公示时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的处理措施。同时,业主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五条,明确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

(六)第六章附则共四条,明确了已列支垫付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可采取追认核销的方式进行处置,并规定非住宅的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管理,可参照该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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